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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的方式有哪些 | 每一種併購方式又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1.69W)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小的中小企業發展勢頭也越來越好,但是中小企業的最大的約束條件就是資金不足,所以有很多的大型企業會出面收購小企業,通過企業併購的方式擴大兩個企業的發展。企業併購的方式有很多,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的介紹。

企業併購的方式有哪些?每一種併購方式又是怎樣的?

一、購買企業與購買企業財產

雖然企業購併通常被理解為企業的買賣,但在現實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資產,收購企業和購買資產不僅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財務、稅務,操作程式中亦有很大區別。

從法律角度看,所謂購買企業就是將企業或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來購買。作為法人,企業或公司不僅擁有一定法人財產,同時也是多種契約的承擔者,購買企業不僅是法人財產產權的轉讓,也是有關契約之權利、責任的轉讓。購買資產一般只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經營許可、營銷網點等。購買財產時,契約的轉讓要經過認真選擇。若收購過程中,法律評價認為該企業在某些合同或契約中處於不利地位,可能會導致法律糾紛或涉及訴訟,買方就應該選擇購買財產而不是購買企業。購買財產後重新註冊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規避與原公司相關的法律訴訟。

從稅務角度來看,購買企業與購買資產的主要差別在印花稅和所得稅上。若購買企業,原則上可享受原來的累計虧損,以之衝減利潤,減少現期所得稅支出。在我國,所購買企業若保留法人地位,則其累計虧損要用以後多年經營利潤抵補,而不能用收購企業的利潤抵補,因此,所得稅方面的好處不能在現期實現。購買企業和購買資產的印花稅在國外按不同稅率執行,前者很低,一般為價格的0.5%,後者則高達5%~6%。在我國,兩者均為萬分之零點五。將來企業或資產的再出售需繳納增值稅,國內外兩者之間區別不大。在我國,企業資產評估的增值部分在產權轉讓中形成的淨收益或淨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此外,折舊計提基數的變化會影響稅務,因為購買企業是按原企業賬面淨資產核定計提基數;而購買資產則按成交價格重新核定折舊基數。

從流動資產的處置角度看,購買企業通常要包括流動資產,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庫存、產成品、原料等。購買資產則不包括流動資產,由於此部分資產與生產過程密不可分,因而通常採取買賣雙方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由買方代賣方處理應收庫存、收取手續費,或以來料加工方式處理賣方的原料,收取加工費。

從總體上看,購買企業通常要涉及很多複雜的財務、稅務及法律問題,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費用。購買資產則相對簡單。我同現階段企業併購中,兩種購買結構區別較小,許多情況下,買方只看重賣方的部分資產,但卻採用了收購企業的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併】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二、購買股份

通過購買股份兼併企業是發達商品經濟中最常用的方式,買方既可以從股東手中購買股份,亦可通過購買企業新發行的股份來獲得股權,但兩種購買結構對買方有不同的影響。

首先購買股份可以買控股權,也可以全向收購。而購買新股只能買到控股權而不能全向收購。從買方支付的資金情況看,同樣是收購控股權,通過購買新股比購買現股東賣出的股份要多花一倍的錢,且日後公司再發新股或股東增股,買方還要相應投入,否則股權將被稀釋,可能由此喪失控股權。但購買新股對買方的益處在於投入的資金落在企業,仍由自己控制和使用,而購買原股份,則買方投入的資金落在股東手中。

因此,購買原股東手中的股份易為大股東接受,購買新股則比較受小股東和股市的歡迎。在我國存在以所有者劃分的股權類別即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等。各類股份流通的方式不同,價格差異也很大,這使結構設計更加複雜,也更為重要。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權至少可選擇四種方式:

(1)購買國家股;

(2)購買法人股;

(3)購買社會公眾股;

(4)幾種股份組合。四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最困難且支付的成本最高。第一種方式所受行政因素影響最大,購買價格儘管遠遠低於公眾股價格,但通常不會低於公司賬面淨資產。第二種方式談判餘地最大。談判餘地一方面表現在支付價格上,可能高於亦可能低於公司的每股淨資產;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可以比較靈活,如支付等價可以用現金、股票、股權,亦可用實物資產、土地等;支付時間可即期亦可分期、延期。

購買股份模式的一種特殊方式是吸收兼併。所謂吸收兼併是指被兼併企業以淨資產作為股金投入買方,原企業以“殼”公司的形式存在併成為買方的股東。在我國,被吸收的企業消失,其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為吸收方的股東,目前,地方政府為充分利用“擴大上市規模,限制企業數量”的上市政策,通常會採用吸收合併方式“包裝”企業。

三、購買部分股份加期權

企業在實施購併過程中往往對目標企業某些方面不甚滿意,或認為存在若干不確定因素可能導致購併後的業務整合難以實現,如管理人員的潛質及合作態度、新產品的市場前景、區域性經濟環境對企業的影響等,特別是對於初次進人某一領域(行業或地區)的公司而言,他們對行業總體供求、市場週期,競爭者情況等缺少判斷把握的能力,若貿然接手,可能導致巨大風險。出於穩健的原則,購買部分股權加期權正是為解決上述問題而設計的購買結構,此結構實際上是一種分步收購方案。具體做法是:在與賣方簽訂購買部分股份協議的同時,訂立購買期權的合約(明確數量,價格,有效期,實施條件等)。

在西方國家,期權有三種類型,一種是買方期權,即實施期權的主動權在買方。這種安排對買方十分有利,但很難為賣方接受,除非別無選擇或可從期權價格中獲得好處。買方期權對買方亦有不利之處,一是它可能要支付較高的代價獲得期權;二是如果情況背離其預期,而最終決定不實施期權,那麼收購就變成了參股。控制權拿不到,已買股權又退不掉,這已違背了買方的初衷。儘管如此,這種結構安排畢竟使買方避免了更大的風險。與買方期權相對,賣方期權控制實施的主動權在賣方,換言之,賣方要實施期權時,買方只能接受。儘管此種安排對賣方有利,但若買方認為購併可實現更大的利益亦可採用此種購買結構。在併購交易中,當買賣雙方實力相當、地位相近時,單純的買方期權或賣方期權難以達成交易,此時可選用混合結構。此結構下,雙方均有權要求實施期權,當實際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雙方約定條件時,通常在期權價格中尋找利益平衡點。

四、購買含權債券

含權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其性質是發行人在其發行的債券上附加一定的權利,買方可在一定時期享受這種權利。含權債券有兩種形式:可轉換債和股權性債。

所謂可轉換債指債券持有者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的價格或比例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發行公司通常是在重大專案建設期或經營調整期,預期將來效益良好或擔心未來通貨膨脹加劇時,以此防範財務風險。可轉換債兼備了債券的相對安全性和股票的投機性。企業通過大量購買一家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來實施併購是一種較為保守的做法。若發行公司朝買方期望發展,買方將決定實施轉換,否則便不實施轉換,這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賣方必須具有可靠信譽和較強的償債能力,當買方決定不實施轉換時能夠安全收回資金,否則只能看作是一種高風險貸款。借用可轉換債的設計思想設計出的股權性債是一種在未轉換前不支付利息而與股東一樣享受分紅的權利的債券形式。買者在併購市場上通常看好目標公司近期盈利但對未來前景把握不準時,採用此購買結構。

五、利潤分享結構

利潤分享是一種類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由於買賣雙方所處地位不同,對企業的現狀和未來做出的評價與判斷會存在很大差別。買方多持保守態度,賣方則偏於樂觀。由此導致買賣雙方對企業的價值認定相去甚遠。此時宜採用利潤分成的購買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分歧。此種結構安排的內容是,雙方首先對基礎價格達成共識,並於成交時支付這部分款項,對於使用不同假設條件而產生的分歧部分,採用與實際經營業績掛鉤。分期付款的方式。當然,這部分資金的計算基礎要事前界定清楚,一般而言,不宜採取以稅後利潤作為基數。這是因為購併交易後企業資本結構、資本狀況,乃至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基數、方式都發生了變化,相應地稅後利潤也會有很大變動。因此,多采用利稅前盈利。若企業達到約定的盈利水平,則賣方可分享其中的一定比例。需要說明的是,這部分支付在稅務上是比較複雜的問題。買方若將其作為購買價格的一部分,要經過稅務當局批准,否則只能以稅後利潤支付。

我國存在一種類似利潤分享結構的企業併購方式棗“效益補償式”兼併,其做法是,買方以某一基礎價格收購地方國有企業,在承擔被收購方債權債務的同時,對地方政府給予被收購企業的投入,按雙方約定數額,用被收購企業未來實現的利潤逐年償還,償完為止。這種方式實質上也不屬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而屬於有附加條件的購買結構,即將政府的支援包含在購買條件之中。

六、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

所謂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是由銀行或其他投資人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然後出資人作為租賃方把資產出讓給真正的投資者,投資人作為承租方負責經營,並以租賃費形式償還租金。就法律意義而言,在租金及殘值全部償還之前,租賃方是資產的所有者;租賃費償清後,承租方才能成為資產所有者。但事實上,承租方從一開始就是資產的實際擁有者,並擬成為最終所有者,甚至租賃方也清楚地知道這一點。之所以採用租賃結構,一方面可能其不具備一筆支付全部資產價格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即希望從這種結構安排中得到稅務方面的好處,因為租賃費於稅前支付可計入成本,這相當於稅前歸還貸款本金,投資人無疑可從中獲得很大利益。當然,在國外此種安排一般也須經稅務當局批准,此外,這種結構安排亦可用於政府對某些產業發展的鼓勵政策中。

在我國,資本性融資租賃有一種變種形式,即抵押式兼併。其做法是先將企業的資產作價抵押給最大債權人,企業法人資格消失,債務掛賬停息;然後由債權人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利用原企業的全部資產組建新的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開拓新的市場,利用企業收入償還債務並贖回所有權,這種方式與瀕於破產企業在和解整頓期間取得成功相似,所不同的是企業進入和解(重整)期產權不作任何變化。

七、承擔債務模式

我國企業兼併中出現的一種購買結構。其做法是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情況下,買方以承擔目標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資產,賣方全部資產轉入買方,法人主體消失。這種購買結構就其本質而言是零價購買企業,其設計的初衷是保障債權人利益,從現實看,這種結構對買方而言可能存在巨大利益差別。若目標企業設立時資本充足,因經營不善造成資不抵債,那麼買方以承擔債務方式購買所支付的價格可能遠遠高於企業的真實價值,即使目標企業有某種特殊資源為買方所需,那麼它也要考慮是支付很高的代價,還是尋找替代資源。另一種情況下,企業原有資本不足,幾乎單純靠銀行貸款發展起來的(此種情況在我國很普遍),在此情況下,企業早處於負債經營狀況,當其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企業將陷入破產境地。若按自有成本或市價法評估,企業資產價值可能遠遠大於其債務額,此時以承擔債務方式收購,買方獲利很大,這正是此購買結構不科學之處。

八、債權轉股權模式

債權轉股權式企業併購,指最大債權人在企業無力歸還債務時,將債權轉為投資,從而取得企業的控制權。此種方式的長處在於,既解開了債務鏈又充實了企業自有資本,增加了管理力量,可能使企業從此走出困境。事實上,由於企業之間債務連鎖(三角債)的日益加重,債權轉股權已成為現階段我國最常見的一種併購方式。特別是下游企業或組裝企業無力支付上游企業或供貨企業大量貨款時,以債權轉股權方式收購控制下游企業便成為縱向兼併最便捷的途徑,但此方式可能有害於債權人,當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時,以1:1的比例將債權轉股權,就會損失很大的一塊利益。如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務重組就是在虧損額10倍於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債權轉成股權時,債權人已損失了大部分本金。

由於債權轉股權多是迫不得已而選擇的併購方式,成交價格以債務為準而非以評估後的企業實際價值為淮,因此買賣雙方均可能獲利亦可能蒙受損失。承擔債務模式和債權轉股權模式都屬於特定經濟環境下的企業購買結構,從發展趨勢看,它們將逐步讓位於更規範、更合乎市場經濟要求的購買結構。如當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或資大於債但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先進入和解整頓程式,了結債權債務關係後,再由其他企業購買剩餘資產,便比較合理了。

企業併購的方式一共有八種,分別是購買企業和購買企業資產、購買股份、購買部分股份加期權、購買含權債券、利潤分享結構、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承擔債務模式、債權轉股權模式。其中最常見的三種就是購買企業資產、股份和股份期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