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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基金監管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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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基金監管包括哪些方面

併購基金監管包括哪些方面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

單隻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

3、不得承諾保底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應託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5、應進行風險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6、資金來源應合法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

1、基金合同的簽訂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2)基金的運作方式;

(3)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4)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5)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6)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7)基金資訊提供的內容、方式;

(8)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式和方式;

(9)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式;

(10)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1)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3)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4)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換程式。

2、專業化管理原則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衝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的機制。

3、管理人禁止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5)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私募基金備案

1、備案資訊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資訊: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2、備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 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資訊。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 2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登出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

3、未及時合法備案的法律後果

為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管,督促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業,及時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4號文釋出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登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4號文釋出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登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4號文釋出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登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登出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四)資訊披露

1、資訊披露義務人

資訊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資訊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資訊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資訊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資訊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資訊的,不得免除資訊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資訊披露義務。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資訊進行復核確認。

2、資訊披露平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備份平臺報送資訊。

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執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資料為準。

3、披露內容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包括:

(1) 基金合同;

(2)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檔案;

(3)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資情況;

(5)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6)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7)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8) 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 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10)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

4、保密義務

資訊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資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資訊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5、資訊披露禁止行為

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資訊,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2)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4)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 機構;

(6)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7)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 資料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8)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募集期間的資訊披露

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資訊:

(1) 基金的基本資訊: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型別、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絡人和聯絡資訊、基金託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資訊: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3) 基金的投資資訊: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式和定價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7) 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8)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9) 其他事項。

7、基金運作期間的資訊披露

私募基金執行期間分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資訊。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資訊。

私募基金執行期間,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資訊:

(1) 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2) 基金的財務情況;

(3)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4) 投資者賬戶資訊,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資訊。

8、臨時性披露情形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1) 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2) 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3) 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

(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5) 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6) 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7)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8) 基金觸發鉅額贖回的;

(9) 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10) 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

(11) 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12) 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4)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9、資訊披露的事務管理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資訊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資訊披露事務,並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資訊披露相關制度檔案。

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 資訊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資訊披露渠道等事項;

(2)資訊披露相關檔案、資料的檔案管理;

(3) 資訊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

(4) 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相關檔案資料,儲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在進行併購基金監管的時候,我們不僅需要對於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進行監管,還需要對於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以及私募基金的備案管理進行監管。我們在進行監管的時候,也是要講究一定的方式方法的,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依法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