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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怎麼撤銷?

遺產繼承 閱讀(2.96W)

遺贈撫養協議怎麼撤銷?

遺贈撫養協議從字面意思上來看,它只是一份合同,撫養人履行撫養義務,而被撫養人的財產則由撫養人繼承。如今有很多的人都簽訂這樣的協議,無論是城市中人,還是農村人。簽訂過這個協議很多的人都考慮一個問題,就是遺贈撫養協議能不能解除?遺贈撫養協議怎麼撤銷?我們一起來看下。

一、遺贈撫養協議如何解除

首先,因扶養人不履行合同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所謂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養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沒有免責事由的情形,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根本違約(《合同法》第94條)。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扶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此時扶養人對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責事由,遺贈扶養協議也可被解除,扶養人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因遺贈人違約而解除合同。“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義務)”應包含以下兩層含義:首先,遺贈人生前不必實際履行遺贈義務,也就不可能構成實際違約,但這並不排除遺贈人預期違約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養人生前任意處分財產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扶養人可以以被扶養人預期違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據目的擴張解釋,這裡的遺贈人還應該包括遺贈人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以及遺產管理人。遺贈人死亡後,遺贈扶養協議由上述當事人繼受,因他們的違約行為,也可導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解除合同不是違約責任形式卻可成為違約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其中法定解除在實務上最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集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解除制度:“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解除協議後儘管扶養義務須由扶養人生前持續地履行,但由於遺贈義務是於遺贈人死後一次性給付的,並不存在繼續性契約所要求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持續地發生的情況。因而遺贈扶養協議不屬於繼續性契約,而是“一時的契約”中的“分期給付契約”。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後也會發生回覆原狀的溯及效力。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應產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終止,即遺贈義務以及扶養義務不再拘束相關當事人;其次,合同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回覆原狀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二、遺贈撫養協議怎麼撤銷

遺贈撫養協議》不同於《遺贈協議》。《遺贈協議》是無條件且無償贈與財產,故可以隨時撤銷遺贈協議。 如果想要撤銷遺贈撫養協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檔案。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遺贈撫養協議是不可以隨隨便便就撤銷和解除的,首先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如果一方沒有正當的理由而不履行,也是可以解除協議的,但是最重要的就是在簽訂協議的時候要明確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