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67W)

交通事故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成為我們最重要的代步工具,這樣也就導致交通事故率有所上升。交通事故的案情多種多樣,有搭便車發生的事故,試乘、試駕發生的事故,借別人車發生的事故,多次轉讓未登記發每一類交通事故,都可能涉及不同的賠償責任人。那麼,交通事故的型別有哪些?交通事故處理步驟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有什麼分類

交通事故通常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到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處理有哪些步驟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