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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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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是,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房屋滅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