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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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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護基金的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檔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3%繳納。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根據滬公積金髮(1995)字第25號、滬房地改(1995)415號等檔案規定,公有住房出售後形成三項基金:維修基金、電梯水泵基金、街坊養護基金,通常被稱為“三項基金”。

在“三項基金”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電梯水泵基金和街坊養護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繳納標準:首期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售人分別交付而組成。(1)根據市政府釋出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規定: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賬戶的建立、以及繳納時限的規定一般是按如下標準執行的:

1、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2、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3、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標準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標準繳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事實上,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即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公司由發展商選聘,業主通常向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入住手續,並向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由於種種原因,客觀上缺乏有力的監督,發展商延遲繳納其應承擔的物業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挪用物業維修基金就成為可能,特別是發展商拖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現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實,對於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和管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是有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但發展商和物業公司並非完全嚴格依法從事,這就讓人引發了深層次的思考,要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物業維修基金糾紛問題,關鍵不是把錢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種規範的管理機制。

物業維修基金是為了保證社群的基本設施的完善娛樂性設施的修繕。被稱為是小區的養老金。一般在房屋進行開發的時候房地產商和購房者需要共同進行繳納。繳納之後,如果資金的處理方面。如果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話就由當地房管部門進行保管,如果成立了業主員會就有業主委員會進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