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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必須交嗎 | 有哪些規定

維修基金 閱讀(2.95W)

一、物業維修基金必須交嗎,有哪些規定

物業維修基金必須交嗎,有哪些規定

1、買房時是必須要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維修資金閒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資金繳納: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準繳納至物業所在市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2、房屋維修基金後期可以退嗎?

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係,收繳同級國庫。

(三)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所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二、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在我國購買房屋的當事人在辦理相關的房屋買賣時,必須繳納相關的物業維修基金,對今後相關的房屋出現問題進行維修。我國的房屋管理部門根據這類規定進行辦理,如果不與繳納的,相關的當事人無法辦理相關的房產證,無法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