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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包括哪些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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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包括哪些糾紛?

物業糾紛包括哪些糾紛?

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佔了大多數。

2、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專案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3、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4、因物業管理公司侵佔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設定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佔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二、物業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物業糾紛處理方式:

1、物業公司與業主先進行協商;

2、當事人可以找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調解;

3、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

調解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組織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政府主管部門的力量進行調解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司法程式來解決。

綜上所述,業主入住小區後,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如雙方在物業費收費標準上爭議較大、業主無故拖欠物業費,會引發物業糾紛。另外,物業公司沒有提供相應服務,或者物業管理存在問題,也會引發和業主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