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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車輛丟失 | 物業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糾紛 閱讀(2.03W)

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定有車輛保管協議並交納了車輛管理費,及有物業公司發放的專用車位停車證並支付保管費,那麼物業公司就與業主之間形成了車輛保管協議,物業公司就存在義務保障業主的車輛安全,當車輛在小區內指定的停車位丟失或被毀損,業主就可以按保管協議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業主沒有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隨意停放在樓下或其他地方,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不存在財產保管法律關係,對業主的車輛沒有保管義務,物業公司只是一般防範性義務,對業主車輛丟失或被毀損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車輛丟失,物業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