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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動車輛丟失的責任應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51W)

車主自行把車停在一邊,可能會擋住別人的去路,給他人造成不便。如果第三人擅自將車主的車挪動,車被偷走了,其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本站通過一個小案例為您分析其中所包含的法律知識。

挪動車輛丟失的責任應由誰承擔?

2012年10月3日早晨,陳某與妻子到外地辦事,將自己的皖17-05139號北京牌變型拖拉機自卸車停放在所居住的小區東門旁。當天上午,馬某因其家中辦喜事需要挪動該車輛,便與陳某電話聯絡,陳某告知馬某車鑰匙存放在其內弟理髮店裡。馬某從陳某內弟處拿到車鑰匙後,於當天上午10時35分將陳某的車輛向南挪動了20餘米停放。車輛挪動後,被告馬某未告知陳某,也未歸還車鑰匙。該車於10月4日凌晨1點多丟失,隨後馬某和陳某一起到縣公安局報案,該案至今未偵破,車輛下落不明。後陳某起訴馬某要求賠償損失,經某價格認證中心認證,陳某丟失的車輛價值為78155元,從2012年10月5日至同年11月4日共30天,每天的停運損失為500元,停運損失共計1.5萬元。

第一種意見認為,馬某為便於利用陳某停放車輛的地點,借用陳某的車鑰匙挪動車輛,雙方已經形成了借用關係。馬某拿到車鑰匙後,便實際掌管了該車,即取得了無償使用的權利,同時應負有適當使用、妥善保管和完整交還的義務。但馬某挪車後,沒有及時將車鑰匙歸還陳某,也未告知陳某車輛挪動的位置,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車輛丟失,馬某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一百二十七條關於“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毀損的,借用人應當負賠償責任”的規定,馬某對陳某因該車輛丟失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應賠償陳某車輛損失78155元。對陳某因車輛丟失無法運營、由此造成的車輛營運損失也應依法獲得賠償的主張,因未舉證出該車輛具有合法營運資格的相關資質和手續,不予支援。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車輛丟失已被公安機關立案,目前正處於偵查階段,其損失是不確定的,是有可能被追回的;同時馬某是挪動車輛而非借用,對車輛沒有控制權,將車輛丟失風險轉移給馬某不公平。因此,根據先刑後民原則,本案應中止審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先刑後民原則必須是在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針對同一行為或同一主體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本案中,陳某的車輛丟失涉及被盜和馬某挪動車輛且保管不善兩個行為,且盜車人和挪車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陳某起訴要求馬某賠償損失,是基於馬某的挪車行為造成的,並不影響公安機關偵查和追究盜車人的刑事責任,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和審判並無不當。

馬某自取得車輛鑰匙並挪動車輛後,雙方實際形成了借用關係,馬某應對該車輛負有相應保管和注意安全的義務。但馬某既未歸還車輛鑰匙,也未告知陳某車輛停放的新位置,更未將車輛挪回原位置,導致車輛在夜間丟失,其具有明顯過錯,應依照《意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陳某車輛的丟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馬某在賠償陳某損失後,如果公安機關偵破車輛被盜案件,法院在依法判決追繳贓物、退賠被害人時,馬某可以申請追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