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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牌照汽車發生車禍 | 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4.84K)

有些車行會提供所謂的臨時車牌號給車主,然而車主卻不知道這些車牌號是偽造車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麼?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假牌照汽車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對於未能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同時,《保險法》規定,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屬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2007年2月7日,做生意的金先生在當地某車行訂購了一輛凱迪拉克轎車,車行代其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永嘉支公司辦理了車輛保險手續,並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險種,投保期限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金先生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保險費共計10102元。

2月12日,車行為金先生開具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2月17日,金先生向車行提車,同時,車行交給金先生一份牌號為“滬A×××××”的臨時行駛車牌,有效期15天(後經上海車管所鑑定,該車牌系偽造車牌)。

2月28日,金先生駕駛已投保的凱迪拉克轎車途徑甬臺溫高速公路時與另一車輛發生刮擦,凱迪拉克轎車隨後與公路護欄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現場鑑定後,交警認定金先生應負事故全責。事後,被金先生碰撞的車輛用去修理費4823元,金先生的凱迪拉克轎車用去修理費197403元,拖車施救費600元,共計202826元。

在支付相關費用後,金先生隨即向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但保險公司以假牌照車不屬於理賠範圍為由拒絕金先生的賠付要求,金先生隨即於2007年12月25日向永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共計202826元。

保險公司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永嘉法院的一審判決稱,在沒有有效車牌號牌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投保車輛的損失,這已經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

判決書稱,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機動車在沒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者臨時移動證的情況下,如果機動車出現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被保險人損失這一責任。這一條款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但判決書同時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對於未能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同時,《保險法》規定,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屬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永嘉法院的判決書稱,在本案中,投保單上的投保人簽名並非金先生本人所籤,而是由他人代簽。在此基礎上,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向金先生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能生效,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生效的10日之內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金先生的實際損失。

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否則視為未履行告知義務。投保人一定要注意免責條款,避免發生不能索賠的情況。如果您還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其他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