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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糾紛業主怎樣收集證據?

物業糾紛 閱讀(2.96W)

一、物業費糾紛業主怎樣收集證據?

物業費糾紛業主怎樣收集證據?

1、每季度出具物業服務報告,在小區內公示,有業委會專案可在業委會備案。

2、公告張貼時,建立公告臺賬。包括如禁止違章搭建、禁止佔用公共區域、施工公告、消殺、清洗外牆公告、禁止高空拋物等,也在留存範圍內。

3、電梯維修、外牆清洗、消殺、綠化、管道疏通等工作中應當建立工作記錄臺賬,適當的將工作情況及結果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4、日常維修、投訴等及時處理並書面與業主確定處理結果。

5、日常涉及業主簽字事宜,必須由業主本人簽字,非本人簽字應當由代簽人註明與業主的關係。

6、公司文字檔案涉及業主簽字,不得進行修改、塗畫、增加、備註。

7、不定期進行物業服務問卷調查,針對業主疑問事宜,及時跟進解決並由業主確認跟進結果。

8、物業服務過程中各種工作記錄應當留存2年以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物業糾紛的規定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物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矛盾糾紛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於物業服務質量、物業費支付情況等情況如果存在矛盾和糾紛的,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起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業主可以提供上述不同的證據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