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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是否必須書面催收物業費?

物業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9.18K)

一、物業糾紛是否必須書面催收物業費?

物業糾紛是否必須書面催收物業費?

1、《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業主拖欠交物業費的具體情況不同;為保障業主的知情權,經書面催交後,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則物業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物業糾紛需要向哪個部門投訴?

物業糾紛投訴可以找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業主拖欠物業費而產生糾紛,那麼對於物業公司來說一定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對於催收物業費時就一定要以書面的方面來進行處理,只要證據齊全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而對於未交納物業費的業主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