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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糾紛的業主是誰?

物業糾紛 閱讀(1.96W)

一、物業合同糾紛的業主是誰?

物業合同糾紛的業主是誰?

在物業合同糾紛中業主一般情況下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組織。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一)多為系列案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多為物業公司對小區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進行的集中起訴,因而往往是集中爆發的系列案,少則幾十件,多則幾十件同時立案。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通常採取集中送達、集中開庭、集中宣判的方式進行,以保證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程式的公開公正和裁判標準的統一。

(二)調撤率高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率、撤訴率較高。主要基於三種情形,一是業主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出於訴訟成本、司法威懾等諸多考慮,主動交納訴訟費,形成訴前和解。二是部分物業公司不知道物業服務費的訴前催告程式,經法院釋明後主動撤訴,但此類情形只是暫時撤訴,糾紛並未解決。三是庭審過程中達成訴訟和解,由物業公司放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是對物業服務費給予一定折扣,達成訴訟和解。

(三)送達難

採用郵寄方式向業主送達訴訟文書,回退率經常在50%左右。因為郵寄人員通常在工作時間送達,而工作時間業主常常不在家,導致無法送達,或者由物管人員簽收,不具有送達效力。於是有的審判人員通過電話來通知業主領取訴訟文書,但當事人出於對訴訟及對物業公司的牴觸情緒,多不願意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直接送達的效果同樣受到工作時間業主不在家、同住家屬身份無法確認、拒收等多種情況的制約。實踐中正在積極探索在小區集中公告應訴通知、非工作時間送達的模式,以期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四)抗辯理由類似

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抗辯理由集中為兩類,一類為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意因而拒絕交費。在此類抗辯中,業主多會將小區環境照片作為證據提交,並對物業服務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長篇大論;另一類是不承認和物業公司的合同關係因而拒絕交費,主要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形成的事實物業服務關係、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的事實服務合同關係,還有的是由於沒有設立業委會,委託當地基層組織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在大多數情況下,因為證據規則、舉證責任及有關物業服務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抗辯多不能成立,審判人員會在庭審過程中進行釋明,有的業主表示接受,有的則對抗情緒激烈。

(五)訴訟成本較高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標的額大多為千元左右,但案件的訴訟成本很高。主要表現在:物業公司要確認業主的個數,房屋的面積,還要先進行催告程式,直至出庭參加庭審、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要送達成本較高,如前所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送達難度較大;在業主方面,業主要出庭應訴,需要耽誤工作時間,這既是時間成本也是經濟成本。還有潛在的成本,即通過訴訟來收取物業費,往往會造成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對立情緒。因此,從訴訟效益上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採用訴訟方式來解決成本很高,積極探索基層社群主導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非訴訟解決模式顯得尤為必要。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特徵主要有:第一,多為系列案件;第二,送達困難;第三;訴訟成本高;第四,訴訟和抗辯理由類似。物業合同糾紛的業主一般指的是業主委員會,是由所有的小區業主選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