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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業主互相糾紛找誰解決

物業糾紛 閱讀(1.32W)

一、物業業主互相糾紛找誰解決

物業業主互相糾紛找誰解決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二、物業斷水斷電可以找哪個部門投訴?

物業斷水斷電系屬違法行為。

1、法律沒有授權。《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可見,物業公司只是接受委託收取水電等費用。在業主未繳水費、電費時,物業公司可以根據供水、供電等單位的授權停止對業主的水電供應。但僅限於業主未繳水電費的情況,於物業費繳納與否無關。

2、合同相對性原則。給業主供水供電的相對人應該是供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根據合同履行的抗辯原則,如果用水用電人不履行繳水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人當然享有拒絕履行供水供電的義務,即停水停電的權利。享有停水停電的權利人是供水供電人,而非物業公司。

如果物業公司用停水、停電的手段來威脅業主,業主可以去相關的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反映情況,也可以去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對由於停水、停電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很多小區都會有物業進行服務,但是業主和物業之間經常會出現一定的糾紛。因此,當業主和物業發生糾紛之後可以通過這幾種方式來進行解決,這樣就能更好的處理和物業之間的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