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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物業糾紛 閱讀(2.92W)

一、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會議的議題已經獲得了本小區20以上業主的同意。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1、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並於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並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後十日內報送材料,並協助成立籌備組。

二、業主委員會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經小區內業主的選舉可以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此後若是有關於小區重大事件,也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根據規定,業主大會在召開之前,必須要獲得超過20%以上比例的業主的同意,並且需要提交半個月告知所有的業主具體召開會議的時間。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