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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自治的物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嗎?

物業糾紛 閱讀(1.5W)

業主自治的物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嗎?

一、業主自治的物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嗎?

業主自治的物業管理機構是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因為其就是由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而業主委員會不是從事經營的單位,只需要到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就行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怎麼成立?

1、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 業主委員會賃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備案證書,申請刻制印章。

三、業主共同管理決定哪些事項?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基於在小區內的房屋的所有權而與小區內的其他業主之間有一定的共同關係,並基於這種共同關係而對小區內的物業享有共同的管理權,所以,小區內的所有業主就有權設立業主大會併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是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設立中,當地的政府應當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