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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自治與自管的區別是什麼?

物業糾紛 閱讀(2.5W)

一、業主自治與自管的區別是什麼?

業主自治與自管的區別是什麼?

1、業主自治

業主自治為“自主治理”,自管為“自行管理”。業主自治就是通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自治的執行機構,確立自治規範、自主決定本小區範圍內的公共物業事項,再由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業主大會的規範管理小區。

《非生產區域業主自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一)各生活區成立業主自治委員會,居住戶數在30戶以下的,選舉1名業主代表,行使日常管理職能。戶數在30戶以上120戶以下的生活區,選舉3名業主代表,組成自治委員會。120戶以,上選舉5名業主,組成自治委員會形式其區域管理職能。

2、業主自管

業主自管為"自行管理",是在業主自治條件下,業主行使物業服務方式選擇權的一種形式,即,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而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區域。

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投票決定是自治,還是自管。業主自治具有公益性。業主行使自治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其居住的小區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性決定了自治權的設定與行使必須以保障和增進物業區域內的公益為目標,不得以業主自治權的設定者或行使者的私利為目標。

二、業主自管分為哪幾種?

自管又分為兩種。

1、由業主委員會下設物業管理中心,由物業管理中心提供本小區的物業管理與服務,

2、業主大會設立物業公司模式,物業公司的所有權、收益權屬於全體業主,由若干業主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代持股份成立物業公司,由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與服務。

自管模式,不論是自設物業管理中心,還是股份代持模式,資金賬戶有了一定的積累後,還可以繼續開發另外一個功能,那就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分別兼任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功能與作用,除了持續提升小區物業的環境、品質、附加值、估值,還能對小區物業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類似於小區房地產價值的二次開發與挖掘。

綜上所述,現在小區管理基本是靠物業公司,如果業主決定自治,應該通過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在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多種管理辦法,可以自己管理物業或者委託物業公司,而自管不需要請外面物業公司,業主選舉產生一些代表來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