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物業管理中的業主自治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主權原則
主權在業主,一切權利屬於業主,業主採用民主的方式作出決定,重大問題由全體業主決定。
2、程式原則
制定議事規則,一切決定要依法和依規則來作出。
3、分權制衡原則
建立業主自治組織,實行代議制,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別設立,相對獨立,相互制衡。
4、保護少數原則
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表決機制,但要防止多數人作出侵害少數人利益的決定。如果為了公共利益而無法避免,必須給受損失的少數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補償。
5、直選原則
業主委員和業主代表均由業主直接選舉產生。
6、非暴力原則
可以和平請願,但不可採取暴力行動。
7、參與原則
業主按程式有序、有效參與,投票和競選業主委員、業主代表是參與的積極形式。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築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一)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時瞭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其實,業主自治也不是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不過現在有些小區除了物業管理公司之外,也有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因為物業管理髮生了矛盾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就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因為業主自治管理還不太成熟,所以還有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