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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3W)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若是委託人死亡,委託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委託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託關係應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是指當事人原來有行為能力而後來因一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託關係應終止。
但這些情形並非強行性規定。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委託人死亡的,委託關係繼續存在,由委託人的繼承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人,繼承委託的地位;或者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繼承其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委託合同終止】委託人死亡、終止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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