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在防控疫情期間房租能減嗎

房屋租賃 閱讀(1.1W)

在防控疫情期間房租能減嗎

一、在防控疫情期間房租能減嗎?

在防控疫情期間房租減免需要和房東協商。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民法典》第六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援。

部分疫情顯著高危地區受政策管制,小區被封鎖導致租客將無法返回,根據前述的不可抗力制度,若現實中確因疫情致使無法實現房屋租賃目的的,租客可以請求房東予以房租減免。但目前沒有相關政策明確給予指導

二、企業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還貸款,怎麼辦?

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五部門印發通知,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同時,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援。

通知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援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三、債務人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具有何種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1、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債務人履行通知和證明的義務可以讓債權人知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和影響程度,以減輕可能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同時使得債權人可以採取應對措施(對債務人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是否認可並進行相應的舉證、應對)。“通知”、“證明”是債務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該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像是經營性質的房子,就像是企業租用的寫字樓,在疫情期間短時間之內不能復工的,基本上合同相對方都會適當的減免部分房租。但個人租用的,用於本人居住的房子是否能夠減房租,就不受國家法律制度的統一約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