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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疫情期間需要交房租嗎?

房屋租賃 閱讀(2.7W)

企業在疫情期間需要交房租嗎?

一、企業在疫情期間需要交房租嗎?

企業在疫情期間是否需要交房租的問題沒有統一規定,部分地區因政策管制導致無法開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條款免除或減輕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區,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共同分擔損失。建議承租方與出租方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及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建議按以下情況處理:

1、合同約定可以減免的,按約定執行;

2、商業經營性房屋出租方主動響應政府號召減免租金的,承租方應及時與出租方聯絡,核實如何減免;

3、如政府基於疫情防控需要,責令出租方暫停營業(如商場),並導致承租方停業的,或者商業經營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嚴重影響而主動停業的,建議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減、免租金的書面申請,如出租方同意的,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為由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再通過仲裁或訴訟根據疫情對履行租賃合同影響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變更合同、減免租金,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4、關於普通住宅租賃的問題。目前,由於普通住宅不涉及商業經營,疫情一般不會造成無法居住,影響有限,而實際情況也較為複雜,建議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個案情況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二、疫情期的租賃合同解除適用“不可抗因素”嗎?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執行。疫情是不可抗力,但是雙方都沒有過錯,如果您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有相關約定按照合同執行,沒有的話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合同期限沒有滿,您如果要解除合同,屬於違約,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後押金是可以退的。

事實上,絕大部分私營企業如果想要在疫情期間減免交房租的話,只能積極主動的跟房東進行溝通,除了已經正式復工的這些企業,其他的企業復工時間還確定不下來的情況下,不交房租的可能性比較小,但還是可以請求減少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