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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日期有哪些相關內容

房屋租賃 閱讀(1.21W)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日期有哪些相關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別人,雙方就房屋租賃事項達成一定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協議,當承租人不租這個房屋的時候就涉及到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關於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日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簽訂生效後尚未履行完畢前,因一定原因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履行的一種法律行為。一般來說,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以上就是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日期的相關資料,其實,房屋租賃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日期就是雙方簽訂的租賃到期的日期,租賃到期了,合同就自然解除了,但如果中途一方反悔,是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