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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時間的內容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1.08W)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時間的內容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通俗的說是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於房屋所簽訂的一致協議,簽訂的合同必須要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定法規,當事人雙方應秉持誠實守信,合同中的相關事宜應該分列清楚,以免減少利益糾紛,那麼你清楚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時間嗎?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含義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體表現為: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時間

房屋租賃合同從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生效。

合同明確約定生效時間的,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生效。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以上就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時間的相關內容,簽訂合同要注意合同的生效起止時間,並且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當租賃期滿時,是還可以和對方續訂租賃合同的,需注意的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