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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3.31W)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具體格式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在簽署時需要滿足具體的要素。首先,簽署的內容需要包括房屋的地址具體到單元房號,並且對於簽訂合同的時間以及登出合同的時間進行註明。其次,需要對於最遲租客搬出具體的時間做出說明,還需要註明違背協議的責任詳情。在進行這份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擬定時,可以通過諮詢專業律師的方法來保證協議的全面性和專業性。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型別介紹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租客違約類,這種型別是由於租客拒不支付租金或者是破壞房屋設施拒絕賠付而造成的協議解除。第二種是租期租滿類,這種型別是由於與租客約定好的租房時間已經結束,需要租客在規定時間內騰房。第三種是協議退租類,這種型別是經過雙方的協商之後,同意進行退房而出具的相關協議書。在進行這種解除合同的發放時需要注意做到一式兩份,房主自身需要儲存一份完好的通知,從而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對於結束租房關係的房東來說,還是有必要進行填寫和發放的。通過這種方式能夠更好的處理自身面對的問題,而且如果不能起到效果的話,也能作為證據來在法庭上進行維權。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有解除權。而一般在有法定情形下,允許當事人一方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過更多的時候其實還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商,在達成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是要注意,若是一方屬於違約解除租房合同,那此時需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