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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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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

在進行租賃的時候,簽訂書面的合同這是很重要的,也是對當事人利益進行保障的一種措施。就房屋租賃來看,簽訂的肯定就是房屋租賃合同了,那麼大家知道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該注意合同協議的內容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承租人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外地人還必須持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

2、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範圍、裝修及設施狀況。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如水、電、煤氣、電話等使用情況,以免交費時產生糾紛。

3、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

4、租賃期限。

5、租金、即租賃價格。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裝置。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於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閒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使用房屋。

在瞭解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了吧。其實不管是怎樣的合同,其中都有一些必備的條款,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一些其他的內容約定。簽訂好一份合同,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