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先生(女士):
我與你於xx年 xx月xx日就位於xx市xx區xx大街xx號xx區xx號樓(具體門牌號)的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現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約定,特依法通知解除租賃合同。
望收函後10日內,遷出該房屋。否則我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雙方簽訂的上述租賃合同的約定,追究你的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閣下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出租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