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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租賃房屋備案對抗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嗎?

房屋買賣 閱讀(3.32W)

未租賃房屋備案對抗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嗎?

一、未租賃房屋備案對抗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嗎?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的房屋權利人要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使用情況是什麼?

事實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很多情況下是被限制適用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如果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租賃關係,則其後設定的租賃權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無論是法院的查封或當事人的抵押行為,均需在房產部門進行登記,進行物權登記即是一種公示行為,而物權一旦公示即可發生物權變動和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故在後取得租賃權的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對抗因在先發生的抵押或查封行為而獲益的善意第三人。

此外,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其在某些情況下仍應讓位其他具有優先效力的債權。比如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作為破產財產,在破產清算時租賃權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突破相關破產法所規定的優先清償順序。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沒有去房屋租賃中心辦理登記備案,以後一旦發生買賣導致產權變化,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都可以對抗買賣不破租賃這個原則,承租人也就無法要求新的房東繼續出租房屋。房東將其回收,提前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