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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大於買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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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大於買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租賃大於買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效力

1、“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及對抗效力

通俗地講,“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有租賃約定的情況下,租賃期限內,買賣關係不能打破租賃關係,新房主無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約定到期時,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權。在實踐中,“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有兩個層面的含義:第一,承租人基於租賃權對於第三人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二,承租人的租賃權可以對抗租賃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原來在租賃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約定,租賃物新的所有權人也一併遵循。

2、原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原出租人因讓與租賃物而脫離出租人的地位,與承租人之間不再發生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原出租人不能再向承租人請求租金支付,承租人在租賃關係終了時,不再向原出租人履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所有權移轉時基本終止。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使受讓人與原出租人之間發生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更重要的是,其必須承受原出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與承租人之間直接現實發生租賃關係,訂立租賃合同的原當事人之間因原出租人地位的喪失,基於租賃合同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在兩者之間也隨即終止。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我們在必要的時候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