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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2.87W)

民法中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中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二手房什麼情況下千萬不要買?

如果二手房存在如下情況,則千萬不要購買,對有問題的房子,假如你買後,將會面臨一系列的問題。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權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共有二手房,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6、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7、列入動拆遷範圍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比如禁止城市居民購買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

由於二手市場交易量大、購買人多,因此在購買二手房的過程中,您應該擦亮自己的眼睛。買房一定要留心,對一些存在問題的房子千萬不要購買。不要貪圖便宜而買房,不然您以後可能會遇到一些產權糾紛。

買賣不破租賃的本質實際上特別的簡單,主要是賣方不能想當然的覺得承租人也買不起這件不動產,所以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承租人,無論承租人到最後要不要購買,提前告知承租人這本來就是房東應盡的義務,並且要確定買方能接受得了這樣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