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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買賣 閱讀(1.24W)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條款是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二、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為了維護出租房和承租房的合法權益,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絕大多數的人第一次聽到買賣不破租賃這個詞彙的時候會覺得非常的陌生,實際上,買賣不破租賃在二手房市場當中也是很常見的。像是有很多拆遷戶因為拆遷分得了好幾套房子,那可能就會把多餘的這些房子或租或賣出去,但其中要注意買賣不破租賃這種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