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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次轉租人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1.04W)

關於次轉租人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次轉租人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這裡規定的規則是:

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2、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的兩個例外:一是租賃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對抗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可以買到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實際佔有,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影響。

3、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訂立時就約定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約束的,即約定只要賣房就解除租賃合同的,那等於約定了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二、如何處理租賃合同轉租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承租人轉租租賃物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的法律規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租賃物性質及使用的方式多種多樣,非租賃合同當事人使用租賃物的情況多有發生,何種情況下非合同當事人適用租賃物構成轉租實踐中常常發生爭議,下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有利於此種案件的正確處理。

承租人在何種條件下能夠對租賃物進行轉租取決於法律規定的承租人享有的租賃物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租賃關係的建立方式一般是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履行要求轉移租賃物佔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佔有租賃物並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包括對租賃物的直接的佔有,使用,以及直接的收益的權利。承租人取得租賃物佔有的依據是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設定了承租人的租賃物使用權,從合同性質上來看,租賃合同屬於設權合同。由於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屬於非所有人對租賃物的合法佔有,因此租賃物使用權類似於物權法上的他物權。

假如房子已經被轉租出去了的話,進而又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在這個過程當中涉及到四方人的合法權益。哪個細節操作不當都有可能引發無窮無盡的糾紛,原承租人在不經房東同意的情況下轉租的話,房東首先要做的應該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直接賣房子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