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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3.19W)

門面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門面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四種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三、租房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無論是門面房還是住宅樓,只要是在租賃期間有出售這種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都完全一樣,就是說承租人當然也沒有必要再去籤一份新的門面租賃合同,或者門面的租金的這些都是不能隨意變更的。同時,賣方一定要和賣方講清楚門面房現在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