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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的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7.94K)

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的規定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的規定是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的規定是承租人可以繼續要求租賃房屋,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於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併遵守。

所有權變動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租賃合同的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的時間點為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該時間點為房屋權利變更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時。

移轉於買受人的權利。轉移權利的範圍為租金請求權;承租人提供的擔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證金等;合同終止權。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轉而受影響,獨立存在。

移轉於受讓人的義務。租賃物繼續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買受人負有使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買受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在買受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後果

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買受人是否知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關係,不影響承租人的租賃權。但是,買受人不知道標的物上存在租賃關係,損害了不知情買受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的買受人可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合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在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返還於出租人以前,原有的租賃關係仍對其存在。

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後果

出租人不再具有出租人的身份,無權以出租人名義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也不得行使合同終止權。

因為資不抵債或者是經濟壓力,其他方面原因可以將自己的房屋進行變賣,那麼所有權需要到房管部門來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如果之前在這個房子當中存在著租賃關係的話,依然需要繼續進行租賃,但是租金享有的權利應當是歸屬於新的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