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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合同終止 閱讀(1.8W)
哪些情況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如果承租人存在以上行為,出租人是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
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還規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在滿足條件時,出租人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