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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強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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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強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強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裡的條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無正當理由。承租人主張的何種理由方能構成“正當理由”,不應當做出一個嚴格的標準,應視當事人自身的狀況而依誠信原則為判斷,如承租人因失業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雖然並非不可以借債以償還租金,然而終究過分艱難,因此,此時認為其無正當理由,而強令支付租金,否則即解除合同,實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二、租賃合同中的六種出租人是什麼

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的,須徵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佔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將財產佔為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為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一整套會計處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式。從出租人角度看,租賃可以分為經營租賃、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舉債經營融資租賃,而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因為我國的房屋價格過於的高昂,所以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租房居住的,那麼在租房時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租房合同,那麼在租房合同中也是會寫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租房合同的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行為後也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