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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9.59K)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裝置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二、租賃合同中的六種出租人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為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一整套會計處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式。從出租人角度看,租賃可以分為經營租賃、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舉債經營融資租賃,而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的,須徵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佔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將財產佔為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在辦理租房手續時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合同中也是會明確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以及義務的,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的行為後都將會給對方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所以國家也是明確的規定了違約方在做出了任何違約行為後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