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出租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情況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9.71K)

出租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情況有哪些?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情況有哪些?

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權,能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4種:

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二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三是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四是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我國法律上對於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的情況認定不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罰,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