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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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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一、如何認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認定界定承租人是否逾期呢?

1.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屆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即構成遲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若超過承租人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則構成逾期,此時,出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2.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支付期限,雙方也沒有為此簽訂補充協議的,可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租金支付期限;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租期不滿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為租期屆滿時,租期超過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為每屆滿一年之時。

根據司法實踐,只要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出租人又盡到了合理催告義務,即可認定為逾期不支付租金。

二、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怎麼辦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租金的支付期限關係到出租人能否及時收取租金,因此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且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這裡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出租人不履行義務等情形。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該合理期限應當根據所欠租金的數額、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經濟狀況確定。承租人經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後,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支付所欠租金,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作為承租人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有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而按照雙方的約定的時間、方式和金額,支付出租人房屋租金,這也算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之一,同時也是比較重要的一種義務。此時若出現了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那麼出租人可以進行催告,之後仍然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