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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代理機構能不通過銀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嗎

房屋租賃 閱讀(1.24W)

不可以。
房屋出租代理機構必須與銀行簽訂臨時租金監管協議,承租人也必須將租金交給銀行,由銀行統一代收、代付租金,即使承租人委託房屋出租代理機構代交租金,代理機構也必須在3日之內將租金存入銀行。
所以,一旦有房屋經紀公司提出代收租金的要求,出租人就不應與這樣的公司簽約。因為這樣做會產生房屋出租代理機構捲款逃跑的風險,而且也說明該房屋經紀機構不具有代理房屋出租的資質。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檔案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出租代理機構能不通過銀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