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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轉租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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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轉租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買賣不破租賃轉租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1、買賣不破租賃轉租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看原租賃合同中對轉租的約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轉租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一)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

承租期間,承租人在原則上不可以轉租。承租人想把租賃房屋轉租出去,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叫不合法轉租或者違法轉租,為無效。對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轉租期限應當在本租剩餘期限之內

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還規定,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應當在承租人的剩餘租賃期限內,超出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無效。司法解釋規定“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說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在剩餘的租賃期限之外的轉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約定確定轉租有效。不過,這實際上等於本租又約定了新的租賃期間,這樣理解更為合適。因此,可以確定轉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餘租賃期間。

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裝置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

意思就是即使沒有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也不能在不經房東同意的情況下就轉租的,如果房東在出售租賃物的時候發現承租人已經把房子給轉租出去了,這種時候不需要再去建立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房東可以直接就和承租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