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客怎麼辦

房屋租賃 閱讀(6.12K)

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客怎麼辦

房價是壓在工薪階層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因此部分人選擇租房代替買房。租房的過程過經常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糾紛,那麼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客怎麼辦?本站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幫助您解決遇到的問題。

一、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客怎麼辦

房屋的所有人對房屋享有佔有、處分、收益的權利,無論是將房屋出租還是將房屋出售都是房屋所有人的自由,但是當房屋在出賣之前存在租賃關係時,房屋的出售就會受到限制。因為租客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當承租人提出的購房條件與第三人購房的條件相同時,出租人應當將房屋賣給承租人。

二、出租人出賣房屋侵害承租人權益時怎麼維權

根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負有通知的義務,如果因為出租人的原因侵害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賠償。然而,如果承租人未曾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直接起訴要求出租人因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而賠償損失的,應當如何處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形成權,只有在承租人確有行使該權利的意思,且提供與買受人同等的交易條件時,才談得上其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的問題。經法院審查房屋買賣已經過戶且買受人為善意,駁回承租人的訴請後,承租人才能以出租人為被告提起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之訴。不應以未曾起訴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一概駁回。

優先購買權行使的結果是強制締結房屋買賣合同,使承租人能以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租賃房屋。出租人擅自將房屋出讓並過戶給善意第三人,使承租人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給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是迫使其在租賃期屆滿後另行購買或租賃房屋以供居住,支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間接損失則是使得承租人喪失了以買受人同等條件購買房屋的機會,從而因房屋市場價格波動失去可得利益。對直接損失,可根據承租人提供的證據認定;對間接損失,即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承租人的利益出發,以承租人的請求為基礎,結合租賃合同終止之日、房屋過戶登記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關於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客怎麼辦的相關知識,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出賣時享有優先購買權,並且當優先購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賠償。賠償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