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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房主賣房

法律 閱讀(1.36W)
房屋租賃期間房主賣房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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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租賃期間賣房怎麼辦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人繼續有效。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而終止,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出賣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可繼續租用該房屋,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這一原則為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採用,我國立法對這一原則也予以承認。但原賃合同繼續有效須滿足: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本來有效且合同期限未滿仍然有效這一條件。原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後,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不需要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在所有權受讓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

雖然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當事人可以自由對租期作出約定,但我國法律中對房屋租賃的期限作出了限制,即不能超過法律中規定的最長期限,否則超過的期限就是無效的。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