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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群房屋買賣政策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1.83W)

農村社群房屋買賣政策有哪些?

在城市間房屋的買賣並不少見,特別是房地產行業高速發展後,房屋買賣的交易量更是有所攀升。但是城市的房屋買賣並不適合於我國的農村地區,那麼農村社群房屋買賣政策都有哪些呢?購買農村社群房屋都得滿足什麼樣的條件呢?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針對此問題做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農村社群房屋買賣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2、《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4、《關於對社員宅基地問題做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第二項規定:“社員有買賣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後,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

二、農村社群房屋買賣的條件

1、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儘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2、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於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並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並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係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築物的權利關係。

以上就是對於農村社群房屋買賣政策的相關介紹,根據上述的相關法律條文我們可知在農村進行房屋的買賣條件相對的較嚴格,買賣的雙方一般情況下皆為該村的村民,外來人員一般無權購買農村房屋好,特別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