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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拍賣怎麼樣辦

房屋買賣 閱讀(1.35W)

如果因為成為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判決,因而房產被法院拍賣的情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引起執行中止或者終結的情況有很多,在具體案件中,如果不存在民事訴訟法列舉的情況,又想要保全自己的房產,建議與執行法院進行聯絡或者於執行申請人進行協商,儘快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到清償之後,撤銷申請,執行程式終結,房產可以免於被拍賣。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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