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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子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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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子的貸款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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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子清場問題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從這個規定看,法院應該是負有清場責任的,拍賣公告上的宣告應不能免除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