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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子後原告怎麼拿錢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1.03W)

1、拍賣款到達法院指定的賬戶後,委託人(申請人)即可以領取。
2、人民法院執行案款,指當事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案款。案款範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主文確定的給付內容如支付賠償款、違約金、賠償借款等,法律文書次文確定的訴訟費、評估、鑑定費等各項費用以及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等。
3、當事人在領取案款過程中,人民法院財務部門要嚴格稽核領款人資格,領款人只有憑據審批手續完備的支付通知單、案款領據中的人民法院支出聯、身份證明(領款人是單位的,經辦人還需有單位的授權領款委託書)才能領取案款,同時領款人要在人民法院支出聯當面簽名、捺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查扣、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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