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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拍買非法集資拍賣程式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2W)

房產拍買非法集資拍賣程式是怎麼樣的?

對於非法集資被查封的房屋財產,法院通常會將其拍賣折現以償還相關受害者的損失,那麼非法集資者最關心的是拍賣程式的流程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小編對房產拍買非法集資拍賣程式是怎麼樣的?問題的相關小結。

1、我國《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指扣押、凍結款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行使檢察職權過程中扣押、凍結的涉嫌犯罪和違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違禁品。

2、第三十二條規定,扣押、凍結的款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3、綜上,用非法集資的錢購買的房產,法院拍賣的時候優先給予非法集資受害者補償

以下是拍賣的相關程式:  

一、委託階段

委託拍賣階段需確定委託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證明、及證明委託人身份的檔案。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

委託階段需確定委託人的權利。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能夠證明委託人對即將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力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材料。

拍賣人必須瞭解委託人委託的拍賣標的物的性質。委託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包括拍賣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新舊程度及存放地點。由於拍賣標的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對於不同標的物,拍賣人應爭取獲得儘可能詳細的資料。經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賣方式等。然後簽訂《委託拍賣協議書》,也可稱為委託拍賣合同(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住所(存放地)、狀況;

(三)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費用收取條款;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價款的結算期限、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賣的方式及有關再拍賣的條款;

(七)拍賣程式的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八)拍賣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九)簽約時間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約定的條款;[1]

 二、公告與展示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的宣傳、與競買人的聯絡與諮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於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於拍賣日7日前釋出,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並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拍賣公告一般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委託人(除委託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賣的性質;

(三)拍賣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

(四)拍賣標的物展示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諮詢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的時間、地點;

(七)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八)競買人的資格和條件及拍賣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應告知競買人的事項。

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告知雖說必須滿7日,但為了使拍賣標的物有更多買主,公告、展示的時間可以更長一些,也就是購買標的物的競買人越多越好,對拍賣標的物的情況瞭解得越詳細越好。一般的講,拍賣人並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物的擔保責任,尤其是公物拍賣。但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標的物的瑕疵,這對於體現拍賣的公正及拍賣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賣物的展示期間,拍賣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如《拍賣須知》、《拍賣特別規定》、《拍品目錄》,這些拍賣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二)拍賣標的物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拍賣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賣標的物的轉讓應交的稅費;

(六)其他應告知的事項。

由於拍賣標的物的範圍相當廣泛,因此在制定《特別規定》和編制《拍品目錄》中對於一些須經權屬變更登記的費用都應儘可能的詳細說明。[1]

三、操作過程

競買人經過諮詢和看樣的過程後,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願,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這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後,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參與競買,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後,在眾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

(一)競買登記是競買人表明身份,提供證件並表示競買意願的行為。拍賣人有權稽核競買人的資格,並且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競買意願,競買登記一般應包括:

 1、競買人的名稱、住所、證件號碼;

2、競買人簡要情況(如經營範圍等);

3、聯絡人、地址、電話;

4、對哪類標的物有興趣;

5、保證金交付情況;

6、開戶銀行、財產或資信情況等;

7、提供證件正本或影印件(存檔)。

一些拍品應限定競買人是否具有經營資質,如菸草、酒類等,因此競買人證明材料上的經營範圍顯得十分重要。

(二)拍賣人向競買人收取一定數量的競買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拍賣的成功,防止競買人不負責任的出價,維護委託人的利益。競買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拍賣保證金,逾期或未付足額保證金的競買人都將被視為放棄競買。拍賣結束後,買受人的保證金可轉做部分價款,未成交的競買人的保證金則如數退還給競買人。只有一種情況保證金才能轉作違約金,即競買人經拍定已經成為買受人後而不願支付價款時,其預付的保證金則轉為違約金,違約金一部分用於支付拍賣的費用,另一部分作為委託人的賠償金。

(三)拍賣時拍賣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會,具體步驟包括:登記接待、拍賣主持、拍賣師主拍、簽單、財務結算等。

(四)當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後,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確認書”是買受人與拍賣人之間約定的再確認。“確認書”也是確定拍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的一種買賣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書”內容包括:

1、買受人的號牌編號;

2、買受標的的編號、名稱、數量、成交價格;

3、成交手續費比例、金額及全部應付價款數額;

4、拍賣人和買受人的簽名。“確認書”必須經拍賣人和買受人簽署後方能生效。[1]

四、結算和交付

這一階段為拍賣的結算階段。拍賣的結算階段應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他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物的轉移,委託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資料的整理歸檔。

(一)買受人在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的價款和拍賣手續費後,拍賣人才可將拍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亦提供票據給買受人;依標的物的情況不同拍賣人還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某些權屬變更的手續,為買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二)拍賣人收到買受人的價款後,應及時與委託人進行結算,在扣除了委託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委託人。一般與委託人結算,使用結算憑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合同、合同編號及日期;

2、成交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成交價格;

3、成交標的物在拍賣操作過程中支出的費用;

4、拍賣佣金;

5、拍賣人必須給付的價款。

對於有些標的物,拍賣人還應該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檔案手續等,以利於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

(三)拍賣的結算除了買受人和委託人的結算外,拍賣人自身的結算(核算),也是極為重要的,拍賣人對於本次拍賣活動支出的費用,包括支出的稅金,收入的手續費、佣金等,都應做好核算。

(四)總結每次拍賣的經驗,整理拍賣筆錄,按規定儲存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特別規定、拍品目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拍賣資料,儲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同時將競買人的資料存檔,積累可成為今後拍賣活動的客戶來源。

由此可見,法院對於房產拍買非法集資拍賣程式是怎麼樣的?這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法院對房產的拍賣需要經過四個階段。多加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幫助我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對於拍賣程式的相關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