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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嗎

房屋買賣 閱讀(2.41W)

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嗎

很多有過期房購買經歷的人都反應,在購買期房的時候基本都遇到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在約定的時間,開發商沒有準時交房的,也就是說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嗎?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嗎

一般情況下,合同中都約定了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延期交房。因此,若出現了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先對出現原因進行查實,若沒有出現不可抗力的原因,那麼開發商延期交房就是違約。而所謂的不可抗力具體是指:

(一)自然原因,如洪水、地震等人類無法控制的災害事故;

(二)政府行為,如政府禁止令、徵收、徵用等引起的。其中,和大家密切相關的是,政府行政機關在購房合同履行期間內製定新的行政法規等政策性檔案,例如最近新出的房產限購令等。此時開發商也無權要求購房者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

(三)社會環境原因,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因此,若不是因上述原因,開發商延期交房就是違約。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承擔什麼責任?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延期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

1、延期超過合理期限,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並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踐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並支付延期違約金的較多。

2、逾期不超過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般約定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逾期違約金的確定。

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予以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判斷,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三)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

開發商經常辯稱延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但是根據合同法關於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這一點,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購買期房的時候,對交房的時間是很重要的。而要是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其實這樣的行為就是對購房者構成了違約的。此時,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而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