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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自首情節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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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自首情節減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物件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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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共犯情節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訴案件,同時行為人主觀方面也是存在直接故意,即存在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故意。而在職務侵佔罪當中也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那麼職務侵佔罪共犯情節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對於審理貪汙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汙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從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來看,並未規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區分主、從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為從客觀方面也很難判斷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的作用大小。